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台幣貳仟叁佰元及賭具四色牌陸副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為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59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證,扣案之賭具四色牌6副、賭資新台幣2,300元,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