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17號聲請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