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甲○○逃匿,有通緝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