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580號
原   告  仲信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陸續向訴外人晶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
物品,被告應按期繳納分期款項,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
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依分
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約定,被告已同意上開公司將買賣價金
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均已達總價1/5)之利息未清償
,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068元,及各如附表
所載債權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
約定書、繳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又本件起
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
通知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其請求被告支付31,0
68元及自附表所示日期起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惟依修正後
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之規定,110年
7月20日後法定最高利率調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超過部
分之約定無效,且法定最高利率之調降對於民法第205條施
行前約定,而於民法第205條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有適
用,是原告請求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部分
,逾越年息16%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0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號│購買物品│債權額(即尚欠│利息│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
│1│通訊商品(總│11,376元│自民國109年1月│20%│
││價45,500元)││11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
│││├────────┼──────┤
││││自110年7月20日│16%│
││││起至清償日止││
├──┼──────┼───────┼────────┼──────┤
│2│3C商品(總價│2,968元│自民國108年12月│20%│
││8,906元)││2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
│││├────────┼──────┤
││││自110年7月20日│16%│
││││起至清償日止││
├──┼──────┼───────┼────────┼──────┤
│3│3C商品(總價│4,452元│自民國108年11月│20%│
││8,906元)││6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
│││├────────┼──────┤
││││自110年7月20日│16%│
││││起至清償日止││
├──┼──────┼───────┼────────┼──────┤
│4│3C商品(總價│4,852元│自民國108年11月│20%│
││7,277元)││16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
│││├────────┼──────┤
││││自110年7月20日│16%│
││││起至清償日止││
├──┼──────┼───────┼────────┼──────┤
│5│3C商品(總價│7,420元│自民國108年11月│20%│
││8,906元)││16日起至110年7││
││││月19日止││
││││││
│││├────────┼──────┤
││││自110年7月20日│16%│
││││起至清償日止││
├──┼──────┼───────┼────────┼──────┤
│合計││31,06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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