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 黃靜宜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7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1人×10份=4,73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
8月23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7年8月23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302萬2,458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聲請人釋明95年9月28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其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再請聲請人提出協商當時,每期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聲請人陳報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並提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六、聲請人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依法受扶養之人,仍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母子3人之每月膳食費用1萬元,請聲請人重新計算聲請人「個人」之每月膳食費用金額(勿將受扶養人膳食費用計入)。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共計5,000元,請聲請人重新核算上開必要費用各自項目、金額及計算式分別為何?另請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繳費通知單、匯款明細、統一發票。
(三)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前每月勞保、健保費用共計2,
350元,請聲請人重新計算每月繳納「勞保」、「健保」費用分別為何?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繳納勞、健保之繳款紀錄。
(四)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之油資1,000元,請說明支出上開油資費用之必要性為何?上開支出交通費用之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上下班往返所需里程數、實際支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人即第三人 林祓安 、 林祚延 之扶養費用各為1萬8,000元、3,500元之扶養費用,請聲請人列出上開扶養費用各項項目、金額、計算式,並提出支出費用相關單據、收據、統一發票等文件佐證。
(六)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之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七)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前
2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人之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附表格。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8月24日起至
107年8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5年8月24日)起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領取補助之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林祓安」、「林祚延」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給付扶養費用各為1萬8,000元、3,
500元,請說明林祓安、林祚延有無另外領取兒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林祓安、林祚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有2人為依法應分擔之人,扣除聲請人後,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每月可負擔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目前從事職業為何(含職銜)?每月薪資(含加班費、三節獎金)之金額為何?請聲請人說明每月有無其他「固定收入」或另外兼職收入之金額?
(二)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三)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年8月24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聲請人個人之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保、健保、油資、手機費、日常支出及扶養費用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繳)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案號、股別及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