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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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65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丁○○應併列於拋棄繼承權書內(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權書一紙)。
二、 邱瑞正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 邱瑞德 、 邱麗真 、 邱麗芬 、 邱麗玉 、邱瑞正長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