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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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債務人 黃馨卉 即 黃英祝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7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並請陳報公司聯絡地址。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 李清鴻 之身分證字號,並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又聲請人現每月實際支出未成年子女 李宜芸 之扶養費用(包含教育費、生活費等)為若干?與前配偶李清鴻如何分攤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僅載明租金、教育費及扶養費,未含個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故請敘明各項具體支出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之前配偶李清鴻,於95年度之收入雖僅有280,000元,惟96年度之收入已增加至555,000元,且財產部分有房屋、土地各1筆,更有汽車3輛,並非無資力之人。故聲請人為何自陳因前配偶允諾代為償還,嗣開支不平均而停止代償,況且聲請人聲稱債務之成立,係因前配偶刷用聲請人信用卡所致,為何未要求其履行協商方案?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有無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五、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補提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