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767號異議人丸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昶景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合法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丸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2年1月3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