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房軒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軒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房軒宇前因施用毒品及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案件於民國108年6月12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712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向本院(即數罪中最後為事實審理諭知判決之法院)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