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再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捌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