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葉登傑)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智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