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0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國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0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