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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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芬蘭
呂宗益 相對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前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且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106年7月25日以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之損害賠償本案訴訟,相對人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號聲請人詐欺案件第二審繫屬審理中提起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27號裁定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異議,經本院於106年7月25日以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9,579,603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後,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附民字第1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卷宗、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27號卷宗、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07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14號判決影本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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