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18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債務人 林文同 債務人 林進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同、林進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林文同、林進生請求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附相關文件顯示,本件債務人林文同、林進生分別承租不同地號契約書未載有其等負連帶責任)。
二、債務人林文同、林進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