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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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為訴訟標的物之不動產均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