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黃雅芬(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