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