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被上訴人乙○○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96年7月25日到庭陳稱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2日亡故,並聲請由其繼承人承受本案訴訟,惟未據上訴人 陳明 甲○○之繼承人及其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規定,限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繕本若干份(按甲○○之繼承人人數)。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蔡碧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