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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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二0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