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3285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 郭立凱 (中國大陸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立凱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
1.受收容人無護照,不能依規定執行。
2.受收容人係未經查驗入境遭查獲,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法 官李明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