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35號原告 黃其福 被告 黃淑華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曾向本院訴請就被繼承人 黃春林 之遺產裁判分割,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度家簡字第12號判決准予分割在案。本件因有重複起訴之虞,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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