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韋岑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韋岑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下稱新北分署)約聘人員,因而知悉新北分署執行員陳 怡蓉 職務工作情形及所處理案件,亦知悉 陳怡蓉 曾處理執行義務人 嚴家園 之案件,竟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未經「 顏家園 」或「嚴家園」同意或授權,各在不詳地點,冒用如附表「冒用名稱」欄所示名義,以其不知情之胞弟 林和成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設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撰寫如附表「申訴內容」欄所示申訴陳怡蓉服務態度欠佳等情之電子郵件6封(下稱本案申訴郵件),並傳送至如附表「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欄所示新北分署或行政執行署之電子郵件信箱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顏家園」或「嚴家園」、新北分署及行政執行署處理民眾申訴事件及內部人員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林韋岑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卷證資料,公訴人、被告均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卷宗【下稱訴字卷】第26頁至第3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其前為新北分署約聘人員,因而知悉新北分署執行員被害人陳怡蓉職務工作情形及所處理案件,亦知悉被害人陳怡蓉曾處理執行義務人嚴家園之案件,又「[email protected]」為其弟林和成所申設電子郵件信箱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辯稱:本案申訴郵件並非伊所寫,亦非伊所寄出,伊也不知道林和成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及密碼云云,惟查:
㈠被告為新北分署約聘人員,因而知悉新北分署執行員被害人
陳怡蓉職務工作情形及所處理案件,亦知悉被害人陳怡蓉曾處理執行義務人嚴家園之案件等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訴字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85頁至第86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陳怡蓉於新北分署政風室人員詢問及偵訊時、證人即新北分署執行員 郭瀞憶郭峻 利於新北分署政風室人員詢問時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3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48頁),並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委外人員基本資料表、被告手繪之辦公室座位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非涉及公權力行使勞務委外採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勞務人員契約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委外人員離職通知書、被告之105年出勤報表、證人嚴家園於新北分署執行案件資料(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命令、函文、財產清冊資料、執行案件卷宗封面影本、送達證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9頁、第45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22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二卷】第4頁至第55頁),該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某人曾使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未經「顏家園」或「嚴家園」同意或授權,冒用「顏家園」或「嚴家園」之名義,寄出如附表所示之本案申訴郵件至如附表所示新北分署或行政執行署之電子郵件信箱等事實,有本案申訴郵件列印資料、新北分署105年7月4日電話紀錄表、新北分署與嚴家園之往來電子郵件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一卷第10頁至第17頁),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為被告之弟林和
成所申設,且林和成亦有使用「Dfzxc768」帳號於Instagra
m等社群網站,且追蹤名單包括使用「pc_cz」帳號之被告等事實,業經證人林和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7頁至第8頁、第44頁、訴字卷第76頁),且經證人陳怡蓉於新北分署政風室人員詢問及偵訊時、證人郭瀞憶、 郭峻利 於新北分署政風室人員詢問時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48頁),並有證人林和成之社群網站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參(見偵一卷第24頁至第27頁),該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㈣被告父親曾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販賣停車位之廣告,並
留下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及「[email protected]
w」電子郵件信箱以供聯絡一情,業經證人陳怡蓉於新北分署政風室人員詢問及偵訊時、證人郭瀞憶、郭峻利於新北分署政風室人員詢問時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48頁),並有591房屋交易網站網頁查詢資料1份存卷可查(見偵一卷第23頁),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㈤被告是否為使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未經「顏家園」或「嚴家園」同意或授權,冒用「顏家園」或「嚴家園」之名義,寄出如附表所示之本案申訴郵件至如附表所示新北分署或行政執行署之電子郵件信箱之人一節,查:
⒈證人陳怡蓉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為新北分署委外人員,當時
在辦公室是坐在伊斜後方等語(見偵一卷第48頁),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之前為新北分署約聘人員,職稱是行政助理,任職期間大約是從103年開始至105年7月底,伊跟新北分署執行員陳怡蓉是同一股的,陳怡蓉會派工作給伊做,伊座位在陳怡蓉座位後方,原則上出去行政執行都是書記官跟執行員,伊大部分都在辦公室,伊的業務範圍是接待涉及本股行政執行案件的民眾、接聽電話、另外也有處理一些發債權憑證、扣存款等文書工作;伊知道嚴家園有在電話中跟陳怡蓉起衝突,嚴家園口氣不好等語(見偵一卷第43頁、訴字卷第25頁),並有被告手繪之辦公室座位圖1份存卷可證(見偵一卷第45頁)。足見被告與被害人陳怡蓉職務工作非常密切,被害人陳怡蓉亦曾指揮被告工作,被告當可以觀察到被害人陳怡蓉接觸民眾情形,亦包括接觸被害人嚴家園之情形。
⒉證人陳怡蓉於偵訊時證稱:伊於105年5月底,收到一封陳
情信,內容是針對伊服務態度及上班情形,但陳情人姓氏寫錯,伊於105年6月間調離原股,之後又連收5封陳情信,內容都是針對伊股別異動,希望伊回原股處理案件,並說伊是因為上面包庇才將伊調離開,陳情書的內容有些是機關內部人員才會知道的,所以伊懷疑是被告所寫的等語(見偵一卷第48頁)。又觀諸卷附本案申訴郵件影本(見偵一卷第10頁至第15頁),均係針對被害人陳怡蓉處理其案件態度不佳及不滿新北分署面對民眾申訴以將被害人陳怡蓉調換至其他股處理業務之處置所為申訴,且該撰寫及寄出者實際上欲冒用者為「嚴家園」,僅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郵件誤載為「顏家園」,又細究本案申訴郵件影本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郵件內容提及:其至新北分署找陳怡蓉確認案件狀況,陳怡蓉不但沒有想回答還顧著聊天、吃東西,口氣不耐煩,又跟一群役男聊天等語。又該如附表編號1所示郵件下方另有新北分署收受該郵件後之該署人員所為批載附記,其中被害人陳怡蓉回覆長官批示之內容載明:查職於日前接獲嚴君來電洽詢執行案件之入帳情形,因嚴君查詢之案件已報結歸檔,調卷需一段時日,為使嚴君無須等待多日且能清楚了解執行案件之入帳情形,因此告知嚴君可親自至本分署查詢,並獲嚴君同意,合先敘明。嗣後,職立即調閱已結案歸檔之案件,而嚴君於105年5月底下午至本分署,職當時雖正與執行同仁及部分役男討論事情;惟嚴君至本股櫃臺時,職立即為其解釋,並引導至移送機關駐本分署代理人處瞭解,是日並無口氣不耐煩或不想回答只顧聊天等情事等語。是綜上,堪認確有新北分署之執行義務人嚴家園於105年5月底某日下午至新北分署找被害人陳怡蓉了解其案件處理情況,當時被害人陳怡蓉亦曾與新北分署內役男交談之事,另如附表編號2至
6所示郵件內容亦提及被害人陳怡蓉由子股調換至其他股等內部事務。是綜上事證,足以推論本案申訴郵件撰寫及寄出者對被害人陳怡蓉於新北分署職務工作情形及所處理案件情形非常了解,顯可能有在場見聞,被害人陳怡蓉懷疑係被告所為,尚非無據。
⒊又證人林和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申訴郵
件並非伊所撰寫及寄出;伊於105年11月入伍,入伍之前,伊還在學校讀書,有時候會去工讀;伊未曾聽過嚴家園或顏家園的名字,伊曾聽過陳怡蓉,因為那是一個明星的名字,除此之外,伊沒有聽過其他陳怡蓉的名字;伊曾聽被告向伊母親談論新北分署的替代役男工作上比較沒有那麼認真之事,又[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確為伊所申設,伊平常有使用,曾在家中跟學校使用電腦登入該電子郵件信箱,另外在本案發生1年以前,伊曾借住朋友套房,曾經有用電腦使用過該電子郵件信箱,另偶爾伊會用隨身手機使用該電子郵件信箱;每次登入該電子郵件信箱需要輸入帳號及密碼,該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是公開的,另密碼伊有記載在
1本筆記本上;又該電子郵件信箱並未設定為自動登入,伊在家中使用時,沒有習慣作登出的動作,是直接把頁面關閉,伊在外使用時會做登出的動作;伊家中有4台電腦,2台桌上型電腦在1間和室內的桌子上,伊的桌子跟被告的桌子是相連的,兩個桌子桌寬各約150公分,被告跟伊曾同時在和室內使用各自的桌上型電腦;此外伊跟被告房間內各有1台筆記型電腦,伊的電腦開機都需要輸入密碼,又記載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密碼的筆記本就放在上開和室的電腦桌上,該筆記本並沒有上鎖或其他保密方式,另該筆記本上並未記載伊電腦開機密碼,電腦以開機密碼解鎖後,伊有時候會長時間離開電腦前,伊沒有告訴過被告伊電腦開機密碼;另被告曾經跟伊借用電腦過,當時伊是以開機密碼解鎖後交給被告使用,且當時伊的電子信箱沒有登入,除此之外,伊沒有看過被告使用伊專用的電腦;伊有使用instagram社群網站,帳號也是「Dfzxc768」,被告的帳號是「pc_cz」等語(見偵一卷第7頁至第8頁、第44頁、訴字卷第76頁至第80頁)。又參諸被告亦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家中和室有2台桌上型電腦,伊跟林和成各使用1台,伊曾有跟林和成借用過電腦,因為當時伊的電腦故障,有經過林和成同意,且林和成在旁邊等語(見偵一卷第44頁、訴字卷第25頁至第26頁)。衡以證人林和成本身並未在新北分署任職,對被害人陳怡蓉接待被害人嚴家園之具體情形縱經轉述亦應不甚了解,理應無從鉅細靡遺細述被害人陳怡蓉處理職務之過程,是堪認證人林和成否認本案申訴郵件為其所撰寫及寄出一節可信。再者,被告確實曾於證人林和成使用電腦時,與證人林和成距離甚近,亦曾使用證人林和成之電腦,顯可能因從旁觀察而得悉證人林和成之電腦開機密碼及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密碼,抑或知悉證人林和成將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密碼登載在筆記本上之事。又上開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Dfzxc768,有收受上開電子郵件信箱所傳送之電子郵件之人即可知悉,被告及證人林和成均曾使用instagram社群網站,且證人林和成知悉被告帳號為「pc_cz」,並列於追蹤名單,堪認被告亦應當知悉證人林和成使用「Dfzxc768」帳號。是綜上,足以認定被告顯有機會得悉證人林和成所申設上開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及密碼。
⒋被告父親曾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登販賣停車位之廣告,並
留下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及[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以供聯絡,業如前述,足見證人林和成所申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曾提供家人聯絡使用。是證人林和成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email protected]是伊個人使用云云(見訴字卷第76頁),該部分證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應非可信。再者,被告於偵訊時初供稱:伊不會使用林和成的電腦云云(見偵一卷第43頁),至本院審理時改供稱:伊曾於10
5年3月間,經林和成同意借用林和成電腦云云(見訴字卷第25頁)前後供述已有不一。況證人林和成於偵訊時先證稱:被告於105年10、11月間,曾經使用伊的電腦等語(見偵一卷第44頁),已可見被告供述借用證人林和成電腦時間,與證人林和成之證述有所歧異,是被告供述之憑信性已然有疑。此外,本院於審理時就該等歧異情形再度訊問證人林和成時,其改證稱:那應該是伊記錯了,伊應該是於105年11月入伍前半年借電腦給被告云云(見訴字卷第78頁),可見證人林和成不無迴護被告之情,該部分證述憑信亦堪慮。
⒌綜上,本案申訴郵件撰寫及寄出者對被害人陳怡蓉在新北分
署職務工作情形及所處理案件情形非常了解,顯可能在場見聞,又被告與被害人陳怡蓉職務工作非常密切,被害人陳怡蓉亦曾指揮被告工作,被告當可以觀察到被害人陳怡蓉接觸民眾情形,亦包括接觸被害人嚴家園之情形,且被告顯有機會得悉證人林和成所申設上開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及密碼等情,業如前述,復衡諸常情,職場上級指揮下級工作溝通不良,而下級囿於工作考績而暫時隱忍,而以匿名信函抹黑之事,時有所聞,又個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密碼,倘非關係至為親近之人實難輕易接觸。是綜上,經細思本案事證,應足以認被告確為使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未經「顏家園」或「嚴家園」同意或授權,冒用「顏家園」或「嚴家園」之名義,寄出如附表所示之本案申訴郵件至如附表所示新北分署或行政執行署之電子郵件信箱之人。
㈥綜上,被告上開所辯應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又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甚明。查被告於未得「顏家園」或「嚴家園」之同意或授權下,冒用「顏家園」或「嚴家園」之名義,撰寫本案申訴郵件,足以表彰係「顏家園」或「嚴家園」出具該等文書用意,依上開說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以文書論之準文書。又被告並以傳送本案申訴郵件至新北分署或行政執行署之電子郵件信箱而加以行使,確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顏家園」或「嚴家園」、新北分署及行政執行署處理民眾申訴事件及內部人員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按刑法上所稱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
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其意義在於經由自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運筆)形式或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文書效力之意志。因此,必須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畫押,始足資表彰其獨特之形式,而具有署押之意義。若非由自然人親自簽名或畫押,而係在紙張或其他物體上以印刷或打字之方式顯示本人之姓名者,即與署押之意義不侔(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48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本案申訴郵件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姓名「顏家園」或「嚴家園」,其行為雖係冒用「顏家園」或「嚴家園」名義製作準私文書,然其並非親自簽署「顏家園」或「嚴家園」甚明。本案申訴郵件上之「顏家園」或「嚴家園」並非署押,合先敘明。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
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再被告各次偽造本案申訴郵件並各以傳送方式加以行使,其各次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各為其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於密切時、地,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查被告前揭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時間密切,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而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㈣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本案申訴郵件並加以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顏家園」或「嚴家園」、新北分署及行政執行署處理民眾申訴事件及內部人員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另其犯後否認之態度、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害人等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
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於本案申訴郵件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姓名「顏家園」
或「嚴家園」,其行為雖係冒用「顏家園」或「嚴家園」名義製作準私文書,然其並非親自簽署「顏家園」或「嚴家園」甚明,本案申訴郵件上之「顏家園」或「嚴家園」並非署押,業如前述,自無庸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另本案申訴郵件雖係準私文書,然性質上屬電磁紀錄,並非有體物,且係使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傳送至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分署預約改期信箱、行政執行署民意信箱,堪認該等電子紀錄載體並非被告所有,是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秉錡、吳姿函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洪韻婷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冒用名稱│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申訴內容│├──┼──────┼─────┼───────────┼───────────┤│1│105年5月28│「顏家園」│[email protected]│陳怡蓉書記官服務民眾真│││日下午3時26││(新北分署預約改期信箱│的有待加強,先打電話跟│││分許(星期六││)│她確認案件為什麼被扣款│││)│││, 陳書 記官卻說你直接來││││││現場瞭解狀況,找她不但││││││沒有想回答還顧著聊天吃││││││東西,把民眾當時間多特││││││定找她,結果還說不知道││││││為什麼。口氣很不耐煩對││││││我,這是你們承辦人員可││││││以這麼囂張嗎?不是自己││││││事情可以這樣對待,麻煩││││││教導你們同仁對民眾親切││││││點,不是一群役男隔壁股││││││一直找她聊天,今天不給││││││我答覆我會終究等語。│├──┼──────┼─────┼───────────┼───────────┤│2│105年6月4日│「嚴家園」│[email protected]│子股陳怡蓉書記官,要找│││晚間9時47分││(行政執行署民意信箱)│本人處理是本人無法處理│││許(星期六)│││,有必要子股換到別股,││││││打電話才知道這件事,然││││││到你們新北分署處理案件││││││是這麼草率?無法面對民││││││眾問題,直接袒護你們同││││││仁就可以解決嗎?請把你││││││們同仁調換原股不是調回││││││去就可以找其他人幫忙掩││││││護,你們公務人員像陳書││││││記官那樣態度不替民眾反││││││應還不解決,直接換股這││││││什麼處理方式?連個懲處││││││沒有只會躲其他股撐腰,││││││像這樣公務人員只會浪費││││││國家納稅義務人錢什麼都││││││不會處理等語。│├──┼──────┼─────┼───────────┼───────────┤│3│105年6月14│「嚴家園」│同上│只是子股陳怡蓉承辦的,│││日凌晨0時26│││非得一定要讓陳怡蓉調別│││分許(星期二│││股,非得其他人幫她處理│││)│││,他們執行官怎麼處理的││││││,不要只會叫下面推卸責││││││任,我希望陳怡蓉6月底││││││以前調回子股處理我的案││││││件,不是只會躲在其他執││││││行官底下就沒有事情,你││││││們公務人員只會袒護自己││││││的人,有失職也沒有處置││││││只會想打發民眾嗎?我們││││││就要忍受這樣處理嗎?不││││││是不處理躲其他股,其他││││││人同仁幫她處理就好,麻││││││煩陳怡蓉趕快回子股處理││││││我的案件等語。│├──┼──────┼─────┼───────────┼───────────┤│4│105年6月16│「嚴家園」│同上│法務部新北分署辦事效率│││日晚間11時47│││怎麼這麼差,陳怡蓉小姐│││分許(星期四│││今天處理我的事情可以因│││)│││為調股不理會嗎?不要電││││││話那頭跟我說執行官早就││││││安排好了,一個同仁處理││││││事情不恰當只會掩護她嗎││││││?還有請務必這個月讓她││││││調子股處理我的案件,不││││││要說早就安排調股事務不││││││是她負責,不要你們公務││││││人員只會躲避不會處理。││││││如果這個月沒有我請所有││││││媒體記者報導你們新北分││││││署包庇你們同仁,隨便換││││││股就可以打發民眾心中疑││││││問,這樣嚷全台灣知道陳││││││怡蓉小姐上班態度是怎麼││││││樣嗎?我一個老闆姓還要││││││看她臉色,處理不好就可││││││以躲開這什麼公務人員處││││││理事情等語。│├──┼──────┼─────┼───────────┼───────────┤│5│105年6月27│「嚴家園」│同上│法務部新北分署公務人員│││日下午6時19│││是怎樣,一下換人一下換│││分許(星期一│││股還幫忙陳怡蓉執行員,│││)│││每次打去說換股就了不起││││││不用處理嗎?正常上班時││││││間子股要找人也一問三不││││││知,可以一起出去玩樂,││││││這什麼公務人員,做錯事││││││情可以叫同仁說不要轉給││││││她,不然出去玩不方便,││││││你們以為民眾時間很多事││││││嗎?陳怡蓉不但不處理好││││││可以說換股沒有她的事情││││││嗎?子股同仁一問三不知││││││實在不知道在做什麼?好││││││好管理同仁不是一直想調││││││股換人就可以解決一點意││││││義沒有等語。│├──┼──────┼─────┼───────────┼───────────┤│6│105年7月2│「嚴家園」│同上│陳怡蓉處理案件是可以推│││日下午6時11│││卸多久,沒辦法處理當什│││分許(星期六│││麼公務人員,高層袒護你│││)│││可以因為長官決定調股就││││││可以沒有責任嗎?你們公││││││務體系到底在做什麼,人││││││民時間這麼多嗎?打給子││││││股找陳怡蓉她同仁,問她││││││名字不說只知道林小姐,││││││問她一問三不知,在公務││││││體系太爽了嗎?民眾問題││││││不是問題,可以不知道回││││││應?叫她轉陳怡蓉也不會││││││嗎?你們公務人員怎麼做││││││事什麼都不行,還有只要││││││做錯事上面幫忙調股嗎?││││││只有你們新北分署處理事││││││情這麼草率,做錯也只有││││││民眾吃虧也不會懲處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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