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相對人 盧王水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盧王水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王水花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何星磊┌───────────────────────────────┐│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聲請人支出。│││││├──────┼───────────┼────────────┤│││││本件程序費用│500元│││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