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賴建翰
代 理 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
        陳瀅芝 律師
相 對 人   侯沂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所
為之裁定,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賴建翰之住所「128巷」之記載,
應更正為「182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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