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97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甲○○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後,認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