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船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41號原告大發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尤素珍 被告交通部航港局代表人 祁文中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王博恆 上列當事人間船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