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建築基地範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號抗告人即被告 楊青峰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新長 間確認租賃建築基地範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9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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