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亮臣 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7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