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96年4月30日│10,000元│SY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