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58號原告 林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吳秀美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訴狀之事實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記載訴之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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