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春元 上訴人與 李龔貴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馥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