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649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49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48公克(取0.01公克化驗,餘0.47公克),有該局95年4月6日北市鑑毒字第1274號鑑驗通知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照片1幀各在卷可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毒偵字第6497號偵查卷第
14、18、51頁)。
(二)、且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
以94年度毒聲字第22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4年11月30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