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楊西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楊西於民國①84年8月22日②86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98年8月22日②100年2月3日止,到期全數清償。詎第三人楊西自民國①93年1月22日②93年4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參照),本件第三人楊西於民國95年5月7日死亡,由相對人乙○○、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2件、變更借據契約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319-1│建│1,261.00│全部│第三人楊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