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原告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傑 被告 鄧定球
劉中元 馬振武 陳木泉 巫月好 俞新新 黃德山 林護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及同段1664建號、1762建號最新登記謄本(均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請追加上開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共有部分即同段1762建號建物一併分割。
三、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鄧定球、劉中元、馬振武、陳木泉、巫月好、俞新新、黃德山、 林護之 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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