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陳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黃鳳英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黃鳳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黃鳳英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陳黃鳳英於民國91年3月15日失蹤,迄今7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8年司家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查聲請人之母陳黃鳳英於91年3月15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陳黃鳳英自91年3月15日失蹤,計至98年3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