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告 許政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怡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00元(見司促卷第7、29頁),應繳裁判費31,6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1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