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48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周○○(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6年6月11日下午
3時30分起繼續安置參個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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