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9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吸食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犯罪日期│79年7月間至80│80年4月25日至│││年4月25日│80年4月26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5條第1項、第6││││條│├───────┼───────┼───────┤│偵查(自訴)機關│台南地檢80年偵│台南地檢80年偵││年度及案號│字3628號│字第3628號│├───────┼───────┼───────┤│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13年│├───┬───┼───────┼───────┤│最│法院│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後├───┼───────┼───────┤│事│案號│80年訴字第678│81年上訴字第93││實││號│號││審├───┼───────┼───────┤││判決│80.11.04│81.02.19│││日期│││├───┼───┼───────┼───────┤│確│法院│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定├───┼───────┼───────┤│判│案號│80年訴字第678│81年上訴字第93││決││號│號││├───┼───────┼───────┤││判決確│81.02.19│81.02.19│││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應予減刑│不應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3年││役或罰金金額或│15日│││褫奪公權期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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