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立太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淑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73,480元第一審登報費4,500元合計177,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