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上訴人 孫添祥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被上訴人 孫美惠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上訴人 孫添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堯讚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