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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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楊聚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郁慈┌───────────────────────────────────────────────────┐│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D-0000000-0││1│1000││├──┼───────────────┼──────────────┼────┼───┼────┼───┤│000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X-0000000-0││1│25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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