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基簡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龍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天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天龍與 沈鎂茹 原為朋友,林天龍因不滿沈鎂茹在通訊軟體LINE上將其封鎖,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同月十七日接續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912XXXX23號傳送:「最捉狂妳老是不接電話的惡習!妳是皮癢在欠修理嗎」、「妳跟妳的男人一起會殘障...?」、「在玩弄不接電話定有事」、「接電話,有話好說!你接個電話會死嗎?難道要殘廢躺在病床上才會高興嗎?從以前至今還是那個賤習性!他媽的小心點!」、「妳竟敢嗆聲叫兄弟!趕快叫來找我,我在等,看誰會死得慘……」、「妳真的是皮在癢欠扁……」、「妳報警叫兄弟都沒用!不信試試看!幹她媽」等恫嚇文字至沈鎂茹行動電話0976XXXX78,使沈鎂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沈鎂茹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沈鎂茹於警詢、偵查中指訴在卷(偵卷第四、五頁、十八頁反面),且有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證(偵卷第二八、二九頁),被告林天龍於警詢中坦承有於上開時間,以行動電話傳送事實欄所示「妳竟敢嗆聲叫兄弟!趕快叫來找我,我在等,看誰會死的慘……」、「妳真的是皮在癢欠扁……」、「妳報警叫兄弟都沒用!不信試試看!幹他媽」、「接電話,有話好說!你接個電話會死嗎?難道要殘廢躺在病床上才會高興嗎?從已前至今還是那個賤習性!他媽的小心點!」等恫嚇簡訊予告訴人沈鎂茹(偵卷二頁反面),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對於傳送簡訊一事亦未否認,陳稱:「(告訴人稱你在今年五月十七日起,有用手機傳簡訊稱,『你真的是皮在癢欠扁』、『你不要面子,我還要面子』、「你報警叫兄弟都沒用!…』等語?)這個是開玩笑的口頭禪,是吵架的時候跟她說的」等語(偵卷第十八頁),綜上各情,被告犯行已甚明確。被告偵查中雖辯稱:是開玩笑的口頭禪,是吵架時跟她說的云云,惟稽之上揭文字內容,均屬於惡害通知之恫嚇性質,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與「開玩笑」之用語迥異。且告訴人於警詢中已明確陳稱上開簡訊內容已使其心生畏懼等情明確(偵卷第五頁),被告辯解實難採認。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非可取,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密接時間內陸續傳送上開數則簡訊內容,屬同一恐嚇犯意下之接續動作,侵害一法益,只論以一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傳送上開簡訊之時間為「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惟觀之卷附簡訊翻拍照片,其中「最捉狂妳老是不接電話的惡習!妳是皮癢在欠修理嗎」、「妳跟妳的男人一起會殘障...?」、「在玩弄不接電話定有事」、「接電話,有話好說!你接個電話會死嗎?難道要殘廢躺在病床上才會高興嗎?從以前至今還是那個賤習性!他媽的小心點!」等簡訊時間顯示為「週五」,其餘簡訊則顯示時間為「下午…」,顯見並非同一日傳送。而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係星期五,應可推知上揭顯示時間為「週五」之簡訊內容,傳送時間應為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其餘顯示時間為「下午…」之簡訊則為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傳送。告訴人於警詢中所述,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傳送簡訊時間為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應屬誤解,附此指明。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記載被告傳送「在玩弄不接電話定有事」簡訊內容之事實,惟此部分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其餘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因告訴人不願與之聯繫,即以上開文字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所為實非可取。被告犯罪後雖坦承有傳送簡訊,惟辯稱係開玩笑云云,難認具有悔意,犯罪後態度不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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