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後頸部腫瘤之病症,經常整日頭疼不已,加上向有高血壓之症狀,令被告身體極度不適,日前經署立彰化醫院診斷,建議其應接受手術治療。茲因被告腫瘤日漸增大,其開刀之必要性益見迫切,而以目前羈押處所內之醫療設備恐怕無法因應被告腫瘤之治療,若不保外就醫,顯難痊癒;如不盡快手術,則恐危及被告之生命。因此聲請保外就醫接受手術治療云云。
三、茲查被告目前羈押所在之臺中市,分別有教學醫院,及大型地區醫院多所,足以治療被告所述之病症,且經本院函囑臺灣臺中看守所,如被告確有就醫手術必要及急迫性,應即戒護就醫。被告羈押期間之身體安全,已受有相當完善保護,而上開羈押之原因又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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