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妨害自由│該│├────────┼──────────┼──────────┤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現│├────────┼──────────┼──────────┤於││犯罪日期│92.8.19│92.8.19│臺│├────────┼──────────┼──────────┤灣││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宜││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454號│93年偵字第505號│蘭│├─┬──────┼──────────┼──────────┤監│││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獄││最├──────┼──────────┼──────────┤執││後││││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00號│94年上訴字第1243號│中││實││││││審├──────┼──────────┼──────────┤│││判決日期│94.4.22│94.9.8││├─┼──────┼──────────┼──────────┤│││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00號│94年上訴字第12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30│94.10.11││├─┴──────┼──────────┼──────────┤││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執字第1874號│94年執字第1874號││└────────┴──────────┴──────────┴──┘
無押無押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