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0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係夫妻。被告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因信用不佳,遂將其妻即被告丙○○名下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5樓之3建物(下簡稱系爭建物),以買賣為由,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甲○○斯時之女友即證人 陳秋蘭 名下,以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復得免遭金融機關查封,惟系爭建物仍由被告甲○○、丙○○2人佔有使用中。然證人陳秋蘭嗣因見被告甲○○交往複雜,乃尋思與被告甲○○分手,被告甲○○見狀,即拒不繳納房屋貸款,證人陳秋蘭旋於97年10月7日,將之出售第三人即告訴人乙○○。告訴人乙○○亟欲收回系爭建物,旋於97年11月1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甲○○與丙○○,限令其等於文到後15日遷出上開建物,惟被告甲○○、丙○○均拒不搬遷,告訴人乙○○乃於97年12月25日,再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甲○○、丙○○2人需於10日內搬遷,且不得毀損系爭建物內之水電或排水設備等情。詎被告甲○○、丙○○竟因不滿證人陳秋蘭將系爭建物出售予告訴人乙○○及告訴人乙○○亟欲催還建物,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98年1月2日前某日,將系爭建物內之水泥牆壁、牆角、浴室壓克力門、木質房門、屋內玻璃,以不明器物敲毀,損壞上開乙○○所有已附合於該房屋之物品,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告訴人乙○○於98年1月2日,前往查看系爭建物,始知上情。被告甲○○於98年1月2日後某日,返回系爭建物時,發現上開建物門鎖遭告訴人乙○○更換,怒不可遏,再承前同一毀損之犯意,將上開已附合於建物之門鎖,再予毀損,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甲○○、丙○○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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