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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