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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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 李貴鳳 即博暉廣告企業社原告與被告耕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耕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374元(計算式:571,119+300,255=871,3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