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高雄縣彌陀鄉文安村辦公處生產福利建設基金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被告戊○○
乙○○丁○○丙○○庚○○甲○○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98年度易字第5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