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55號聲請人 林明珠 非訟代理人 林宣佑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周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8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86號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有上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財產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11-29頁),且查無有何顯無理由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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