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7,1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21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何時退休?退休金及退撫金之領取方式、領取金額為何?目前是否仍有領取?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發生日期、目前還款情形。
四、說明負擔房貸之房屋門牌號碼為何、自何時開始繳納房貸、每月多少元、繳至何時、該房屋是否已遭拍賣?
五、陳報目前繳納協商款之狀況?
六、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主動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續如何還款,本院將作為聲請人有無還款意願之參考。